为规范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,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,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“校内刊物”是指:校内各单位、各团体、社团组织主办的各种定期或不定期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等。
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管理部门,负责审批各类校内出版物的创刊、停刊和变更等事宜,负责登记备案校内报刊号,督查刊物主办单位办刊等工作。
第三条 出版校内刊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,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,坚持正确舆论导向,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。
第四条 校内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: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的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(三)泄露国家秘密,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(五)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(六)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危害社会功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(十)危害学校利益、有损学校声誉的;
(十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第五条 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度。
(一)由教职工组织主办的刊物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审核同意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。
(二)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,党委宣传部委托相关部门审批登记,审批登记后在党委宣传部备案。其中研究生组织主办的刊物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审核同意,报研究生学院审批登记;本科生组织主办的刊物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审核同意,报校团委审批登记。
(三)由有关部门、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审核同意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。
(四)由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刊物,按第一负责人的身份,报相应部门审核、审批。
(五)各审核部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直接指导、监督和管理的责任。
(六)出版过程中,刊物若有变更,如变更刊名、刊期、主编、开本、发行范围以及停刊等事项,需向相应审核、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,经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变更。
(七)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出版发行的内部刊物,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前四款的相关规定补办审批登记等手续。
第六条 校内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在发行30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,由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查。
第七条 校内刊物的发行、交流和报送,原则上只限本部门、本单位、本系统和特定部门,不得定价销售或参与经营活动。
第八条 凡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办刊的,严禁出版发行,一经发现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内部刊物。
第九条 校内各类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。依据谁主办、谁负责的原则,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刊物审查管理制度,确定责任人,严格把关,不经审查,不得出版。
第十条 校内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1
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内部刊物出版审批登记表
刊物名称 | | 主办单位 | |
主编(负责人) | | 出版周期 | |
联系方式(电话、邮箱、QQ等) | |
发行数量/期 | | 发行范围 | |
办刊宗旨 | |
主要内容 | |
经费来源 | |
审核单位 意 见 | 负责人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审批单位 意 见 | 负责人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校内刊号 | |
注:本表一式三份,审核单位、审批单位、主办单位各保存一份。
附件2
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内部刊物出版备案登记表
(已出版发行刊物)
刊物名称 | | 主办单位 | |
主编(负责人) | | 出版周期 | |
联系方式(电话、邮箱、QQ等) | |
发行数量/期 | | 发行范围 | |
办刊宗旨 | |
主要内容 | |
经费来源 | |
创刊以来情况 (何时创刊、发行期数、发行数量) | |
审核单位 意 见 | 负责人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审批单位 意 见 | 负责人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校内刊号 | |
注:本表一式三份,审核单位、审批单位、主办单位各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