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,营造优美的育人环境、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,使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进一步制度化、规范化,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园宣传品悬挂、张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宣传品指横幅、海报、展板等。
二、宣传品悬挂、张贴要求
(一)校园主干道、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(具体范围包括:枫林校区校大门周边、世纪广场及四周道路、第一行政楼前广场;红角洲校区校大门周边、行政楼楼边广场、学正路),只能悬挂、张贴配合党和国家、全校性重大活动及重大纪念日、节庆日的宣传品。在校园主干道、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悬挂、张贴宣传品提前两天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(审批单见附件)。保卫部(处)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工会和校团委在上述区域悬挂、张贴各类宣传品由本部门自主安排,并报备党委宣传部。
(二)各单位开展活动悬挂、张贴宣传品由各单位自主安排,并只能在相关的活动场所悬挂、张贴,同时须做好清洁维护,活动结束后,各单位自行负责清理。
(三)所有告示、通知、启事、海报等只能张贴在宣传栏(墙)内或其他许可的地点,严禁在建筑物、树木、灯杆等处随意张贴。临时活动场所的张贴物可使用宣传板等媒体。
(四)校园各楼宇内宣传品的悬挂、张贴根据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协调、督查、清理和维护。多家单位共用共管的,由各单位协商,分区负责。
(五)悬挂、张贴的各类宣传品内容、文字、图片、设计、规格大小及各类logo使用等由各单位负责人亲自审定,严格把关,做到内容正确、文字准确、字体规范、图片清晰、设计美观、规格适宜、logo使用恰当。
(六)学校校名、学校logo及校训,须使用标准字与标准色,且不得变形(相关样图另行单独发布)。
三、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宣传品悬挂、张贴工作的全面督查。未经审批而悬挂、张贴的各类宣传品,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后勤保障处予以清理。
四、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,党委宣传部将予以通报,情节严重的被通报单位将失去相关评优评先资格。
五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,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